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洗选煤厂和集装站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全面整顿和规范伊金霍洛旗洗选煤厂和集装站行业秩序,有效遏制批建不符、未批先建、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营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伊金霍洛旗洗选煤厂和集装站集中治理实施方案》(伊政办发〔2023〕11号)要求,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即日起,对全旗洗选煤厂和集装站开展全面集中治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在建、已建(包括在生产和停产,以及以其他名义审批实际从事煤炭洗选、加工、仓储作业的)洗选煤厂和集装站。
二、整治内容
(一)对于证照、手续齐全的洗选煤厂和集装站,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采取必要的措施坚决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发生。同时针对项目选址位于煤矿采空区、沉陷区和复垦区的,要在2024年1月31日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地质结构钻探验证,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不符合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相关部门将依法撤销原批准文件,予以取缔关停。
(二)对于手续不全、批建不符的洗选煤厂和集装站,要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停建、停产并进行整改。业主单位在未补齐相关手续、未完成整改工作前,一律不得擅自组织生产和使用。如在2024年1月31日前无实际整改进度且确无法整改的,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关停。
(三)对于无证照、无手续且已形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事实的洗选煤厂和集装站,相关责任主体要在2024年1月31日前自行采取改正措施,拆除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各镇人民政府牵头,旗人民法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其他要求
(一)聘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已建成的储煤棚钢结构及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检测并由各镇人民政府、住建局加强监管审核,检测不合格的,业主单位要在2024年1月31日前自行加固并向各镇人民政府申请组织验收。逾期未整改或验收不合格且拒绝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关停。
(二)对于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拒不执行停产、停建以及整改的洗选煤厂和集装站,由各镇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实施“两断三清”,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并依法予以取缔关停。
(三)洗选煤厂和集装站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须积极支持配合集中整治工作,对在清理整治期间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我旗范围内洗选煤厂和集装站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旗能源局举报;发现有公职人员插手干预、违规入股等行为的,可向旗纪委监委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违纪事实、证据或线索。
旗能源局举报地址:伊金霍洛旗能源局办公室
旗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7-12388、0477-8691075
旗纪委监委举报地址:伊金霍洛旗纪委监委信访室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丨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丨责编:苏娜 陈思雨 崔梦源丨校对:郭楷彦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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